落户资讯网落户一对一咨询服务

入户服务分类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人才引进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时间:2024-09-11 来源:网络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深府办〔2006〕123号

  为了吸引国内外人才来深工作和创业,完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行办法》(粤府〔2003〕8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人事局负责《办法》在本市的组织实施,以及本市引进人才申办《广东省居住证》的审核;市公安局负责本市引进人才申办《广东省居住证》的核发及其相关管理;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信息、劳动保障、国土房产、卫生、工商、税务、外事、知识产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办法》在本市实施的相关工作。

  二、本市办理的《广东省居住证》,是非深圳户籍人员在深合法工作、居住的凭证,可凭证进入深圳经济特区,不再办理《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

  三、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或者未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接受行政机关或者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聘用的,按照聘用人员身份性质、编制类型,参加本市相应的养老、医疗保险。

  四、本通知下发后,《深圳市人才居住证》和《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继续办理。已经领取的《深圳市人才居住证》或《深圳市海外留学人才居住证》,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原享受的相关待遇不变。

  五、《广东省居住证》的申办、续办等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公安局另行发文。

133-7767-2635

扫描上面二维码,微信咨询

落户咨询热线:133-7767-2635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

上一篇:深圳入户条件新规定明细人才引进办公室地址
下一篇:深圳市人才入户政策,需要什么条件呢?

返回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