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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时间:2024-09-08 来源:网络
(深圳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
人才引进指因工作需要,当地的单位录用一个外省、市的在职的,且就业至少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学历高于当地人才引进的最低要求的人才来当地就业!以下是人才引进政策及租房购房补贴新规定,仅供参考!
一、深圳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
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具有深圳户籍
2、本人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3、在深圳缴纳了深圳社会保险费(即社保),且申请时保险关系仍在本市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归国留学人员无全日制学历要求),学历以办理引进手续时申报的为准
5、符合对应的年龄条件
补贴标准:
全日制本科元/人
全日制硕士元/人
全日制博士元/人
注意事项:年龄条件包括:应届毕业生和归国留学人员无年龄限制,在职人才的还应当符合这些年龄条件:本科的未满30周岁、硕士的未满35周岁、博士的未满40周岁(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二、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报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申报时仍在深圳工作。
其中,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在本市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9个月以上。
2.金融机构、创业投资企业中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他申报人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应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申报人未享受2020年度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补贴、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人才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前海总部企业人才扶持资金等人才优惠政策规定的奖励或补贴。
4.申报人在申报时未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2020年度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我市鼓励发展的战略新兴产业单位。主要包括:
(1)近3年内获得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项目验收不合格或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
(2)经国家或我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经认定的深圳市总部企业。
3.我市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
(1)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和一级分支机构,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金融机构总部或一级分支机构待遇享受相关政策的机构;
(2)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
(3)上年度纳税前20强的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规模前5强的创业投资母基金;
(4)其他现代服务业企业,主要包括:专业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信息科技服务、商贸会展服务、高端旅游、教育服务、体育服务、节能环保、健康服务、电子商务等《深圳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深发改〔2016〕1139号)鼓励发展行业。
4.其他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主要包括:
(1)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
(2)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
(3)我市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应属《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深发改〔2016〕1154号)A20项列举的行业)。
5.我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需为独立法人单位)。
(三)申报时在上述单位担任以下职务之一:
1.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总会计师(包括担任财务总监等职务的企业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包括担任研发总监、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企业技术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企业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其他公司高管。
2.金融机构中经监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职的高管。
3.独资或合伙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合伙人。
4.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内设一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5.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担任一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以上在研重大纵向课题负责人(课题要求:自然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科技部门科技计划立项资助500万元以上,社会科学领域获国家、省或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立项资助20万元以上;“纵向”指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立项;“在研”指申报时课题正在政策执行期,但不包括因项目未按期完成或失败而导致未结题的情况,以及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延期情况)。
6.企业自主申报人员。获得自主申报名额的企业(自主申报预分配名额根据申报单位相关信息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企业根据系统提示填报,最终可申报名额将根据总体申报情况按奖励分配方案进行确定),可在自主申报名额内申报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不受上述职务要求的限制)。
(四)2020年证书仍有效的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资金资助的团队带头人、核心成员和项目负责人,可不受工作单位及职务限制。
近3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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