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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时间:2024-08-30 来源:网络
(【人才政策】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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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提供更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服务,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审批。各区(新区)人力资源部门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的业务审批。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申办引进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二)属于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或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博士后等进修人员;(三)取得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四)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第四条符合引进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办:(一)单位申办,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后通过所在工作单位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二)个人申办,申请人有明确入户地且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网上填报信息后直接提交到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三)代理机构申办,申请人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引进申请。第五条申办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在申报系统上传申请材料原件的电子版):(一)学历、资历证明,属于留学人员的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属于进修人员的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二)户籍、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和当前有效身份证。属于集体户的,应当提供集体户口簿中的户口首页及个人信息页,或者提供其户籍地所在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原籍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户口簿上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的号码不一致的,应当提供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并明确一个有效身份证号。第六条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一)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第七条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自受理业务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八条经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证件邮政快递服务邮寄材料,或由申请人个人或呈报单位到市、区、前海管理局业务窗口领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行政介绍信》(非深户办理入户人员)和《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办理户籍迁入等手续。经审核不同意的,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需要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申请人在引进业务办理完结后凭《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商调其档案。有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自行办理档案商调手续。个人、无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可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建档、商调手续。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填写人事档案情况。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并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申请人曾因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被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并限制申办人才引进业务的,需在限制期满后方可重新申办本市留学人员引进业务。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及代理机构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才引进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的;(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的;(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六)有其他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第十三条市、区(新区)和前海管理局人力资源部门在留学回国人员引进业务中实行经办人负责制,违反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四条留学回国人员申请认定为华侨身份的,在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后,应当按照《深圳市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细则》(深侨规〔2016〕1号)的规定,经市、区侨务部门核准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手续后到区公安分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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