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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 人气:0 时间:2024-08-23 来源:网络
(深圳人才引进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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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引进补贴: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政策全文
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
主要对象
以推动高新技术、金融、物流、文化等支柱产业发展,培育新能源、互联网、生物、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聚集一大批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和丰富的海外工作经验,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熟悉国际市场运作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一批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团队。
主要措施
(一)建立引才目录定期发布机制。根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需要,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重点引进目录,并及时发布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信息。
(二)建立专项引才机制。按照“政府为主导、用人单位为主体、人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建立健全海外人才联络机构体系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大组织赴海外招聘人才工作的力度。进一步发挥用人单位在引进和使用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主体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创新薪酬分配制度等吸引和激励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资源市场的规范化、高端化建设,加强与海外留学社团、境外人力市场、猎头机构和驻外机构的联系,引进和培育一批国际猎头公司机构。
(三)建立确认机制。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实行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制定并颁布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凡符合认定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实行认定,对尚不能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评审的方式。对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及项目,采取评审的方式进行确认。
(四)健全配套服务机制。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80~150万元的奖励补贴。及时解决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居留和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工作机制,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五)建立创新创业专项资助机制。建立创新创业服务扶持平台,在创业资助、项目研发资助、成果转化资助、政策配套资助等方面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给予最高8000万元的专项资助。
(六)建立专项投入机制。从2011年开始,在未来5年每年投入3~5亿元,用于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套服务和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年度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建设国际化和国家创新型城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及认定标准的编制、发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应当根据本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需要,坚持科学客观和业内认可、社会公认的原则,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综合管理及配套服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三个领域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其中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两类,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A类人才对应《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中的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人才对应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人才对应后备级人才。
第六条申请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
(二)国(境)外高级专家需与应聘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留学回国人员应是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优秀人才。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中A类人才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B类人才应在55周岁以下,C类人才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和海外人才需求状况,制定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八条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编制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召集相关政府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实施。
第九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确认分为认定和评审,认定和评审的标准范围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标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按照以下确认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条确认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核准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确认。
(三)认定或评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可以认定为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进行直接认定,未能认定的申请通过评审认定,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四)公示。经确认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发证。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相应层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并颁发证书。
(六)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人选进入我市高层次人才库,并享受各项配套政策。同时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任期和考核,参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所指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包括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国(境)外高级专家分为A、B二类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分为A、B、C三类人才。
A类人才需在国际学术技术界享有很高声望,是某一领域的开拓人、奠基人;或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重大贡献的著名科学家、艺术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并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B类人才需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对某一领域的发展有过较大贡献,在国际国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或主持过国际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或获得过有国际影响力的奖励,其成果处于本行业或本领域前沿,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高级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C类人才需在国际上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拥有我市急需的技术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我市急需的特殊人才(该类人才不包括国(境)外国专家)。
获“国家友谊奖”和“南粤友谊奖”,仍在深圳工作的国(境)外高级专家可分别认定为A类、B类人才。
获选中央“千人计划”和广东省“领军人才”,仍在深圳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分别认定为A类、B类人才。
一、国(境)外高级专家
(一)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A类人才(见说明1)。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五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担任过世界500强企业总部首席执行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受聘本市规模以上企业(见说明2)。
(4)担任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5)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见说明3);
(6)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见说明3)。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认定为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领域B类人才(见说明1)。
(1)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属于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特别是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且年销售额达三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其所创企业被认定为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3)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且该技术成果被认定为深圳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或自主创新产品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4)受聘为本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席技术专家。
(二)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受聘于深圳市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机构的,可认定为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领域A类人才。
(1)获得以下奖项:美国国家科学奖章、美国国家技术创新奖章;法国全国科研中心科研奖章;英国皇家金质奖章;科普利奖章;图灵奖;菲尔兹奖;沃尔夫数学奖;阿贝尔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日本国际奖;京都奖;邵逸夫奖。
(2)美国、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加拿大、意大利、俄罗斯、荷兰、澳大利亚、西班牙、瑞典、韩国、新加坡、瑞士、芬兰、挪威、丹麦、比利时、奥地利国家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见说明4)。
(3)担任过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见说明4)。
(4)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负责人或首席科学家。
(5)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校长、副校长。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受聘于深圳市科研学术与教育机构的,可认定为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领域B类人才。
(1)担任过美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国立研究所所长、首席研究员或国家实验室主任、高级研究员。
(2)近5年,担任过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一、二区)正、副总编(主编)。
(3)近5年,获得美国等国家科学基金“杰青”类资助。
(4)近5年,在Nature或Science上发表论文的第一或通讯作者。
(5)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见说明5)教授。
(6)在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取得专科医师资格的人员;或在以上8国获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并在原卫生部直属11所医学院校博士毕业,取得国内三甲及以上综合医院或副省级以上城市专科医院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文化艺术与体育类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受聘于深圳市文化艺术与体育机构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层经营管理职务的,可认定为文化艺术与体育领域A类人才。
(1)担任过世界著名乐团首席指挥、世界著名音乐学院教授、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评委会主席、副主席。
(2)近5年,在海外获得过著名建筑奖、著名工业设计奖、著名文学奖、著名电影奖、著名电视奖、著名戏剧奖、著名音乐奖、著名广告奖中最高级别个人奖项及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一类大奖个人奖项。
(3)近5年,在世界著名歌剧院或音乐厅以个人专场出演的艺术家。
(4)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受聘于深圳市文化艺术与体育机构并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经营管理职务的,可认定为文化艺术与体育领域B类人才。
(1)担任过世界著名音乐学院副教授、国际著名艺术比赛评委会评委。
(2)近5年,获得过国际著名艺术比赛一类一等奖或二类大奖个人奖项。
(3)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或近两届列入奥运会项目的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4)近5年,在海外广电影视、广告传播、网络游戏、动漫设计、报业出版、演艺娱乐、艺术品市场、文化贸易与投资、文博、文化旅游等业内有影响的文化产业企业担任过公司级经营管理职务或首席技术专家。
(5)获得国际业内认可的著名导演、著名画家、著名演奏家、著名舞蹈家、著名雕塑家、著名珠宝文物鉴赏家、著名工艺美术师。
上述第4、5种情形,需经评审方可确认,其他情形可直接认定。
二、留学回国人员
(一)A、B类标准
按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文化艺术与体育的国(境)外高级专家A、B类标准认定。
(二)C类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在深工作、创业或已与在深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留学回国人员可认定为C类人才:
1.担任过世界知名大学副教授。
2.近5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高水平科技期刊(JCR二区以上)发表论文3篇。
3.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深圳创业,其专利技术属国内先进水平,所创企业年销售额达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说明:
1.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中“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深圳市鼓励发展产业领域”、“深圳战略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领域”等表述需提供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材料证明。
2.“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上商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也称规模以上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以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规模以上商业企业,也称限额以上商业企业,主要是指年销售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含外贸企业),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
3.国际著名金融机构主要指美国高盛、摩根士丹利、摩根大通、花旗银行、国际集团、英国汇丰、法国兴业银行、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荷兰银行、ING集团、德意志银行、德勒斯登银行、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日本瑞穗金融集团、三菱UFJ金融集团、三井住友金融集团、台湾银行、富邦金融控股、国泰金融控股、大众金融控股、新加坡星展银行。国际著名会计事务所主要指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捷安、艾格斯、安博、博太、贝克、德豪、费都寿、浩华、浩信、华利信、均富、克瑞斯、罗申美、联合会计师、摩斯伦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4.外国最高学术机构会员,中国一般将其统一翻译为“院士”,海外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主要包括美国国家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日本科学院和工程院、法国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德国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英国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院、加拿大皇家学会和皇家工程院、意大利科学院、俄罗斯国家科学院和工程院、荷兰皇家科学院、澳大利亚科学院和工程院、西班牙皇家科学院和工程院、瑞典皇家科学院、韩国国家科学院和国家工程院、新加坡国家科学院、瑞士科学院、芬兰科学院、挪威科学院、丹麦皇家科学院、比利时皇家科学院、奥地利科学院。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要包括IEEE、IEE、IEC、APS、AIMBE。
5.按上海交通大学高等教育研究院《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和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两个排名中的同列学校。
6.本标准未涵盖但具备本标准各条同等条件者,可根据《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试行)申请评审认定。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奖励补贴
(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
(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
(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
(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
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
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
(一)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
(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
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
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申请受理、协调服务和跟踪落实,市直相关单位按照部门职能,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提供服务。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来深创新创业的引进扶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在深创新创业。
第三条按照《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给予资助。
第四条创业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项目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创业资助。
第五条创业场租补贴。经评审获得创业资助、团队资助和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资助的企业,按企业实际支出的场租给予创业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30元场租补贴、自企业设立之日第三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每月每平方米15元场租补贴。
第六条项目研发资助。对于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500万元项目研发资助。
第七条成果转化资助。海外高层次人才带高新技术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我市企业实现产业化的,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成果转化资助。
第八条团队资助。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的引进和培养力度,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核心团队,经评审后,可给予最高8000万元的资助。团队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的,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九条政策配套。海外高层次人才承担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建设任务并在深圳实施的,经评审给予最高15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企业技术中心、973和863等各类国家计划及项目,并在深圳实施的,予以最高800万元配套资助。
第十条引导社会资金扶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2亿元与相关创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针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引导基金子基金,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及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由市财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审核、下达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设定依据二: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放条件
(一)奖励补贴。
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
(1)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
(2)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
(3)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
(4)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
(5)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1.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2.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2.受理审核。申请材料齐备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并在受理材料的次日起4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调查、鉴定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超过60个工作日,且不计算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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