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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积分入户,千呼万唤始出来,2021年深圳积分入户已经公布

栏目:积分入户 人气:0 时间:2023-07-03 来源:网络


深圳积分入户,千呼万唤始出来,2021年深圳积分入户已经公布

(深圳积分入户,千呼万唤始出来,2021年深圳积分入户已经公布)

  千呼万唤始出来!2021深圳人社局积分入户(征求意见稿)重磅发布!

  深圳人才引进积分入户端口从2020年2月关停到现在,众多等待积分入户的深圳居民翘首以盼。就在刚刚,2021年6月3日,深圳市人社局权威发布《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让我们一睹为快!

  以下转自深圳市司法局

  《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

  入户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人责任】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如实申报调出单位和人事档案情况。

  申请人未如实申报信息和人事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手续的,有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入户征信系统和本市人力资源政务服务信用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及入户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责任】用人单位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用人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本市人力资源政务服务信用系统,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及入户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用人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人才引进入户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人才引进入户的。

  (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

  (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二十条【审批部门责任】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人才引进入户业务中实行经办负责制,违反本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的,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全市人才引进入户业务实施动态监管,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以及业务开展情况,对外发布人才引进入户业务负面清单。被列入人才引进入户业务负面清单的学历、职称、技术技能资格证书等材料和事项,将不作为人才引进入户的申请依据。

  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管辖范围内依职责做好业务监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其他】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指标及分值表(2017年)》(深人社规〔2016〕23号)、《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4号)、《深圳市留学回国人员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7〕4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6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市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操作细则

  附件1-1

  深圳市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操作细则

  章总则

  条【制定依据】为做好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工作,规范人才引进服务和管理,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符合《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但不符合核准类引进条件,具有一定学历、技术技能水平和实际贡献,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非深圳户籍人员申请引进入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定义及分类】本细则所称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是指我市引进人才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根据申请人个人条件赋予相应分值,建立积分指标体系,在市发展改革部门年度安排的额度范围内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择优审批办理人才引进及入户手续。

  第四条【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原则】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坚持科学公平、分类施策、总量控制、竞争择优的原则。

  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区分“学历专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两类。针对人才不同特点,分别设定积分标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分别确定各类人才引进年度计划安排。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发展改革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市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科技创新、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根据《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圳市核准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的指标及分值

  第六条【积分指标】积分指标包括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三项。基础指标主要体现申请人的个人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分指标主要体现申请人的贡献度,减分指标与诚信守法挂钩。

  第七条【基础指标及分值】基础指标包含能力水平、年龄、在深缴纳社会时间等三项子指标,按每项子指标累计积分。

  (一)能力水平

  能力水平共分为学历、技术职称及技能等三个积分要素,申请人根据个人情况,自愿选择其中一个要素进行积分,三个要素不得重复或累积计分。选择学历或技术职称要素进行积分的,统一纳入“学历专技型人才”进行排队;选择技能要素进行积分的,纳入“技能型人才”进行排队。

  1.学历积分

  (1)申请人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按下列标准积分:

  ①同时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的,积125分;

  ②仅具有国内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之一的,积120分;

  ③同时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的,积115分;

  ④仅具有国内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之一的,积105分;

  ⑤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或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的,积100分;

  ⑥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未取得学位)的,积90分;

  ⑦具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积75分;

  ⑧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积70分;

  ⑨具有非全日制大专学历的,积60分。

  (2)申请人按全日制学历申报积分所对应的毕业院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

  ①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包括“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②毕业于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学排名(QuacquarelliSymondsWorldUniversityRankings)发布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境外高校(限申报年度排名,如当年度未发布,则使用上一年度排名)的;

  ③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相应学历和学位,且毕业院校属于深圳市属高校的。

  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专学历指通过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的相应层次的全日制学历。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取得被国家认可学历的,按国内非全日制相应学历层次积分。在国(境)外学习并取得学士学位(视为大专学历层次)的,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学历积分。

  2.技术职称积分

  (1)具有正高级职称(包括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35分;

  (2)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积125分;

  (3)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包括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时具有国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大专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积100分;

  (4)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包括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同时具有非全日制大专或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积80分。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包括原执业资格;如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仅标注高级,未注明正高级、副高级或相应等级的,按照副高级职称积分。

  3.技能积分

  申请人获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从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毕业的,可获得积分。具体标准如下:

  (1)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125分;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积100分:①具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深圳市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本科毕业;③深圳市所属(高级技工)院校、预备班毕业;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积70分:①具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②深圳市所属职业(技术)院校全日制大专毕业的;③深圳市所属(高级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

  申请人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列工种已纳入《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可在原积分基础上加10分。《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年龄

  申请人年龄大于或等于50周岁的,不予引进;大于或等于45周岁且小于50周岁的,积0分;年龄小于45周岁的,每减少1岁增加0.5分。

  申请人以本期人才引进积分入户截止申报时为准计算积分,年龄积分上限为10分。

  (三)在深缴纳社会时间

  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社会(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五个险种),每个险种每满1个月积0.05分,社保积分上限为45分。

  社保积分由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系统直接从社会系统读取其正常缴纳社保数据后得分。补缴社会的时间、少儿医疗缴费时间不予计算。

  第八条【加分指标及分值】加分指标包括个人纳税、发明专利、荣誉表彰、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等子指标,申请人同时满足多项子指标条件的,可累计加分。

  (一)个人纳税

  *近3年(指人才引进业务当前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度往前推算3年,不含申报当年)累计个人所得税完税金额,以1万元起算,满1万元积0.5分,在此基础每增加纳税1万元积0.5分,以此累计。税款计算时间以税款所属期为准。

  个人纳税指申请人按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全年一次性奖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申请人申报个人纳税信息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进行审核。

  (二)发明专利

  申请人为国家发明专利发明人的,积30分,不累积。发明专利积分以发明人为准,由本人提供国家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经验证后得分。发明专利的授权公告日必须在申报年度的上一年12月31日之前,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的不积分。

  (三)创新创业及技能竞赛

  申请人获得如下奖项的,按照获奖级别分别积分:

  1.在职业技能大赛和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积50分,二等奖积40分,三等奖积30分。

  2.在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广东省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一等奖的,积40分,二等奖积30分,三等奖积20分。

  3.在广东省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国深圳创新创业大赛国际赛行业赛、深圳市一类职业技能大赛、深圳市创新创业大赛取得一等奖的,积30分,二等奖积20分,三等奖积10分。

  4.在深圳市二类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一等奖的,积20分,二等奖积10分,三等奖积5分。

  上述获奖时间须在*近五年内(从申报当年度的上一年起算,不含申报当年度),相关证书或获奖文件经验证有效后方予积分;具有多个奖项的取分值予以积分,不累积。

  第九条【减分指标及分值】申请时被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失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总分减200分。个人信用以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核查到的个人信用结果为准,存在多类减分情况的,累计减分。

  有被强制戒毒或因吸毒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记录的(由市公安局审核认定),总积分减300分。

  第十条【计分规则】对于基础指标和加分指标,根据各单项子指标累计积分。申请人有减分指标所列情形的,按要求扣减积分分值。

  第三章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指标安排】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专项指标后,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分类确定“学历专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引进额度;并对“学历专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分类排分,两类人才均由其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及减分指标分值累计总分,两类申请人分别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引进额度等额分类确定拟引进人员,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统一进行受理、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办理流程】积分类人才引进引进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在规定时段内,申请人以个人申办或单位申办方式通过我市人才引进系统向各区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二)受理。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指标数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按照积分从高到低排序(分数相同的,按照社保分数进行排序,社保分数较高者优先),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三)审核审批。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对受理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对情况特殊需进一步审核的,经审批后审核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限*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四)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通过网站公布本年度全市积分类人才引进人员名单,公示期7个工作日。未进入本年度积分类人才引进人员名单的申请人,可在下一期积分类人才引进申报时段内重新申请,重新申请时需符合积分引进条件。

  公示期内申请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业务权属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复核,同时提交相应复核材料。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五)入户。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主张不成立的,由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出具人才引进审批文件,由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审批文件出具入户指标。申请人凭入户指标信息在有效期内到门办理入户手续。符合本市随迁政策的子女可同时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六)其他事项。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商调等工作,按《深圳市审核类和积分类人才引进及入户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动态调整】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对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修订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本细则自2021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深圳市积分类人才引进入户分值表

  更多关于2021年深圳市积分入户政策解读,静待小编后续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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