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资讯网入户一对一咨询服务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时间:2023-02-28 来源:网络
(北京积分落户开始申报,新版政策一文读懂)
7月17日
北京市2020年度积分落户工作正式开启
新版政策和往年有什么不同?
积分落户申报如何安排?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
6项指标优化调整
●
根据北京公布的新版《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新版积分落户政策主要是对6个导向指标进行了优化调整。具体包括:教育背景指标、职住区域指标、创新创业指标、纳税指标、年龄指标、守法记录指标。
教育背景指标增加了对只取得学历或学位人员可积分的内容,明确了就学期间社保及居住分值扣减规则,进一步体现就学、就业起点公平。
职住区域指标将该计分年限由2017年1月1日调整为2018年1月1日,与试行政策实施时间一致,明确2018年1月1日后在北京市城六区之外其他行政区自有住所居住(或工作并居住),且取得落户资格后在该自有住所落户的予以积分,强化了首都人口和功能布局调整的导向。
创新创业指标精简了关于申请人任职年限、工资收入等加分内容,同时考虑城市发展需求,对获得一定股权类现金融资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持股人员予以加分。此外,在《操作管理细则》中,优化了创新创业指标中部分奖项内容,扩大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人员加分范围。
纳税指标精简了申请人在京投资企业按照出资比例纳税可获加分的内容,同时进一步倡导持续稳定纳税的政策导向,并考虑申请人年度纳税额度存在一定波动的实际情况,调整为申请人近三年连续纳税,个人所得税纳税额每1年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加2分,最高加6分,平滑了分值差距。
年龄指标调整为梯度赋分,在4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含不满一岁)少加4分。
守法记录指标明确了涉税违法行为、守法记录指标行政拘留处罚的扣分时限均为“近5年”,避免一旦违法、终身受罚。
●
分值改为梯度赋分
●
新版《管理办法》继续保持“4+2+7”政策框架体系,即4个资格条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7年、无刑事犯罪记录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积分;2项基础指标:合法稳定就业及合法稳定住所指标,突出就业居住的基础性作用;7项导向指标: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体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新版积分落户政策的实施,还将继续加强社会监督。据了解,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实施以来,已经通报处理了11名弄虚作假人员。此次发布的《操作管理细则》,进一步明确在线审核、限期申诉、资格不予递补等各项操作标准,加强部门函询核查。在落户公示阶段扩大了拟落户人员分值公示范围,除年度总积分外,还将公示各项指标分值,便于社会监督。
●
申报效率明显提高
●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介绍,为提高申报效率,今年的申报分为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汇总、审核结果查询、部门复核及积分排名、公示和落户办理5个阶段。新版积分落户的填报指标平均输入字数压缩至110字左右,比2018年减少近一半;在教育背景指标填报页面,增设了就业与就学积分比较计算器,可以先测算后填报。另外,在9项积分指标4项“零填报”的基础上,今年自有住所产权信息和国内学历学位信息没有变化的,不必重复输入。
●
择机适度扩大年度落户规模
●
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积分落户政策试行期间北京市确定了每年6000人的落户规模,并实行同分同落。截至目前,已有1.2万余名申请人取得了落户资格,加子女连带落户实际落户超过2万人。针对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落户规模及公共服务保障等问题,相关部门将及时分析研究北京市常住人口变化情况,统筹考虑城市发展需要,择机适度扩大年度落户规模,同时积极研究提升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居住人员的公共服务保障水平。
●
积分落户申报不收任何费用
●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积分落户申报审核是公益性服务,全程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受中介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办理积分落户名义收取费用的,均属违法行为。这位负责人提醒,用人单位和申请人务必提高警惕,不要相信所谓的代办服务,避免遭受财产损失,更不要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并影响单位及个人诚信记录。用人单位要继续履行好诚信监督职责,及时纠正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记者:蒋勇、洛佳莹
编辑:王京源
审稿:吴桐
监制:刘志军
部分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扫描上面二维码,微信咨询
落户咨询热线:13671738356
公司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777号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和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经本站整理和编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本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交流和学习之目的,不做商用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存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网站管理员,将于第一时间整改处理。管理员邮箱:y569#qq.com(#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