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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人才引进落户 人气:0 时间:2022-11-10 来源:网络
(吐血整理!上海落户条件一览!又放宽?这类人居转户可缩为2)
上海户口,和买房息息相关,经常有朋友问到落户,于是小编整理了主要的落户方式,希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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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转户(最常见方式)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申请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的,可以不受申请条件第(一)
(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且具有个人证书。
(二)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申请条件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是指在沪工作期间取得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可视作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三)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是指在本市乡村学校的教学岗位、远郊地区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以及乡镇涉农综合服务机构的农业技术等涉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四)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五)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申请条件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是指创业人才在本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本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凭证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本市区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三)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凭证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情况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符合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
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张江科学城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推荐表样式见附件),按本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聚焦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在现行居转户缩短年限政策的基础上,试行更为宽松的居转户评价标准,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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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引进落户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
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申请条件:
(一)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政府表彰项目由政府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是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5.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1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6.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7.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核心业务骨干,且具有2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三)高技能人才
8.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引进的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
9.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10.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引进的人才,所获荣誉(奖项)应具有个人证书,且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荣誉(奖项)5年内申请引进。
“技能类高技能人才”,是指在工作一线从事技能类职业、工种(具体职业、工种范围另行公布)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代表性企业自主评定和推荐的高技能人才。
“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是指国家级或省部级技能类人才表彰、国家级技能竞赛金、银、铜奖或省部级技能竞赛金奖(或一等奖)及以上奖项。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是指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创业人才。
12.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是指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
13.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是指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
14.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是指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
15.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
①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②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③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④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失信信息记录。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是指经同行专家评估认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行业专门人才,以及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专业资格证书的行业专门人才。范围如下:
(1)航运专门人才
(1-1)具有国家饱和潜水员或空气潜水员证书,并从事潜水作业工作的潜水员。
(1-2)取得甲类船舶船长适任证书,并从事远洋船舶驾驶工作的船长。
(1-3)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具备相应飞行经历时间或军机试飞工作经验,并从事相应工作的试飞员。
(1-4)取得飞行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飞行员。
(1-5)具有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飞行签派执照,并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
(2)传统医学人才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具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予的“国医大师”称号或“名中医”称号的传统医学人才。
(3)体育专门人才
经市体育局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体育赛事奖项的体育专门人才。
(4)文化专门人才
经市委宣传部认定、获得国际或国家重要文艺文化类奖项的文化专门人才。
17.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是指不符合申请条件第(一)款第1项至第(五)款第16项、由本市各区、重点区域经决策程序审议、公示后自主审批引进的人员。
18.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同行专家对引进人才的业绩、贡献等进行评价后出具评估推荐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推荐意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集体商议评定。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申办材料:
在本市“一网通办”系统中能够通过调用电子证照、数据共享等方式核验申办材料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纸质申办材料。
(一)《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凭证、学历学位凭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凭证或职业资格凭证;
(三)就业期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凭证;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引进落户情形的个人承诺;
(五)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相关产权证书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六)与申请条件相应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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